2023年5月份征期截止到18日,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5月有以下几件大事,我们先来看一下吧:
(1)定了!5月征期延长
(2)不延期!5月31日前必须完成企税汇缴!
(资料图片)
(3)3项社保新规!5月1日起执行!
(4)小型微利企业100万元以下所得税负5%!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征至2027年底!
(6)工会经费继续返还!延长至2024年底!
(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缓缴税费将到期!
01
定了!5月征期延长!
税务局明确:5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5月18日。
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各地方存在微小差异,请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哦!
(1)一般纳税人抄报税
(2)小规模纳税人抄报税
02
不延期!5月31日前必须完成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后一个月啦!还没有进行汇算的小伙伴们要抓紧时间了!下面小编给大家总结了2个今年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事项,供大家参考~
一、5张申报表格式新变化
划重点!!
变化一:5张报表样式调整(A105080、A105100、A107010、A107012、A107040);
变化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变化三: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https://mp.weixin.qq.com/s/GUI_Wf9PLscr54eEbj2MEQ)
二、2022年第四季度两项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进设备可税前一次性200%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目前,该政策已作为长期性政策执行。自2022年10月1日起,除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6个行业外,其他行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03
社保新规!5月1日起执行!
根据最新文件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
(1)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
(2)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均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同时,人社部第49号令公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生效日期也是2023年5月1日。
这是一项新规定,只要发现你身边存在违规领取养老金、骗取医保等行为,都可以积极举报。
第七条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04
小型微利企业100万元以下所得税负5%!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减半!
一、政策要点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5%;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和税收优惠
三 、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和税收优惠
0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征至2027年底!
一、政策要点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残保金必懂的5个知识点
06
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延长至2024年底!
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3年1月4日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可向所属上级工会申请返还经费。
工会经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我们来举例说明一下:
企业当月工资总额10万元,计提工会经费2000元,假设:
①已成立工会组织,则工会经费中的40%共800元向上级工会缴纳,60%1200元划拨至公司工会;
②未成立工会组织,则工会经费100%向上级工会缴纳;
会计分录如下:
07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缓缴税费将到期!
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注意!!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具体延长申报图示:
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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